重庆警方通报:网民编造“居民楼火灾致伤亡”不实信息已被查处
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共同维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网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网民编造重庆居民楼火灾被查处# 】
1月25日,网民陈某编造发布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一处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过重庆市南岸区网信办向南岸区消防部门核实,1月25日南岸区涂山镇未发生火情,该消息不实。1月25日,网民陈某编造发布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一处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过重庆市南岸区网信办向南岸区消防部门核实,1月25日南岸区涂山镇未发生火情,该消息不实。经核实,该信息使用的两张火灾图片,一张为2025年6月发生在重庆市北碚区的火灾图片,另一张无法溯源,相关内容则疑似AI生成。经警方调查,这条虚假信息是陈某在湖南发布的。目前,陈某已经被依法查处。
【行为定性: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编造“居民楼火灾致人死亡”的虚假灾情,属于典型的“编造虚假灾情”,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传播,引发公众恐慌、消耗行政资源、干扰应急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目前通报称其“已被依法查处”,尚未明确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或仅作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已具备刑事可罚性。若情节严重(如传播范围广、造成公共恐慌、浪费大量警力资源等),依法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面临刑事追责。
若公安机关认定其情节尚不构成犯罪,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的行为亦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技术加持下的新型谣言:AI生成内容带来更大治理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事件中,陈某所发布的文字内容疑似由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则拼接自真实火灾现场(其中一张为北碚区旧案)与无法溯源的图像。这种“真实画面+虚构叙事”的组合,极具迷惑性,容易引发误信与二次传播。
这反映出当前网络谣言已进入“技术赋能”新阶段:
● AI生成文本:快速生产逼真叙事;
● 深度伪造图像/视频:增强视觉可信度;
● 跨地域嫁接信息:将A地真实事件嫁接到B地虚构场景。
此类行为不仅挑战公众辨别能力,更对监管部门的核查效率、辟谣速度提出更高要求。法律必须紧跟技术发展步伐,对“利用AI实施造谣”行为予以更严厉的规制。
【责任主体不止于发布者:平台也负有审核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微博、抖音、微信等平台)对其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内容审核与管理义务。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发布虚假险情信息而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可能因未履行主体责任而被网信部门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本案中,相关平台虽在辟谣后删除了不实信息,但事前未能有效识别和拦截,仍暴露出内容审核机制的滞后性。未来,平台应加强AI识别、关键词预警、热点事件联动核查等技术手段,防止成为谣言传播的“放大器”。
【社会危害:看似“无心之举”,实则后果严重】
有人或认为:“不过发个帖子,又没真的放火,何必小题大做?”但事实是,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容低估:
1. 误导公众认知,引发社会恐慌;
2. 浪费行政与应急资源,消防、公安需投入人力核实;
3. 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权威信息发布机制;
4. 对真实受灾地区造成二次伤害,旧图被滥用,易引发误解;
5. 可能诱发模仿行为,形成“流量即正义”的错误导向。
正如“重庆辟谣”平台所提醒:“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这是每个网民的基本义务,更是数字时代公民素养的体现。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手指一动,信息千里。”在人人皆媒的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与传播者。但自由从不意味着无序,权利也伴随着责任。
陈某因一念之差,为博关注编造悲剧,最终面临法律严惩,代价沉重。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警示,更是对全社会的法治教育。
我们坚信: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
清朗网络空间,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