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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同罪!法律如何界定“养父母”与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区别?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2-03 15:22:01点击:

法律绝不认可通过非法交易建立的“亲子关系”,保护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完整始终是我国法律的根本立场。每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背后,都是破碎的家庭和一生的伤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多起被拐儿童寻亲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打拐”议题再度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许多人心中存在疑问:买卖儿童是否“同罪”?收买被拐卖儿童是否构成犯罪?所谓的“养父母”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孩子被寻回后,“养父母”是否还享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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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同罪”:法律上如何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儿童均构成犯罪,但并非完全“同罪同罚”,而是根据行为性质、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设定不同罪名与刑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 拐卖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 定义: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 刑罚:

○ 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者(如集团首要分子、多次作案、造成伤亡后果、卖往境外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关键点:只要实施了“以出卖为目的”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完成交易,均构成犯罪既遂。

特别提醒:即使是出卖亲生子女,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例如,生育后立即以高额价款“送”出子女,收取远超“营养费”的金钱,且不考虑对方抚养能力的,依法认定为拐卖行为。


2.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法第241条)


● 定义:不以出卖为目的,但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构成此罪。

● 刑罚: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 实施伤害、侮辱、强奸等其他犯罪行为;

■ 收买后又转卖他人的(此时按拐卖儿童罪论处)。

● 从宽情节:

○ 对被买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 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要澄清:“买卖不同罪”≠“买方无罪”。法律已明确将收买行为入刑,只是基于解救被害人、鼓励配合司法等考量,设置了从宽处理条款。但收买行为本身即为犯罪,不存在“花钱买孩子不犯法”的说法。



【关于“买拐同罪”的争议】


部分法学界人士及公众呼吁实现“买卖完全同罪”,认为当前对买家处罚偏轻,客观上纵容了拐卖产业链。毕竟,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买家是拐卖犯罪的利益终端,也是催生犯罪的根本动因之一。

尽管目前尚未修法实现“绝对同罪”,但司法实践已逐步加大对买家的惩处力度,多地法院对收买被拐儿童者判处实刑的案例日益增多,体现了“从严打击”的趋势。



【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即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即使买方自称“出于爱心”“想给孩子一个家”,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

典型案例分析:

因此,“我不知道是拐来的”“我以为是送养”等辩解,在证据面前往往难以成立,法院会综合交易金额、沟通记录、送养背景等判断是否“明知”。



【“养父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领养”吗?】


不属于。非法收买形成的“养育关系”不等于合法收养。


1. 合法收养的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


合法收养必须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定年龄: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 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 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非法“收养”≠合法收养


● 通过金钱交易、私下“购买”方式获得儿童,无论是否办理仪式、是否签署协议,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1113条,以买卖方式建立的“收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此类“养育”实质为非法拘禁与侵犯人身权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结论:“养父母”只是事实上的称呼,不具备法律上的父母身份,更不享有监护权、继承权等法定权利。



【民法典对合法收养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专章规定了收养制度,强调“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主要规定包括:

1. 登记为生效要件:收养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否则不成立;

2. 公告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公告;

3. 协议与公证:当事人可签订收养协议,也可办理公证;

4. 特殊放宽: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不受“生父母无力抚养”等限制;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 收养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年龄限制。

提示:合法收养全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费用由国家统一规定,严禁以“感谢费”“营养费”等名义变相买卖。



【儿童被寻回后,“养父母”还享有监护权吗?】


不享有,且必须立即终止非法监护。

1. 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可替代

● 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定亲子关系自始存在,不受时间影响;

● 根据《民法典》,亲生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除非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 “养父母”与被拐儿童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故无监护权基础。

2. 非法“养育”需承担法律责任

● 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时,“养父母”必须无条件配合;

● 若存在阻碍解救、藏匿、威胁等行为,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或加重“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

● 亲生父母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买卖双方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被拐儿童的权益归属

● 被拐儿童的姓名、户籍、财产等权利应依法恢复至亲生家庭;

● 若“养父母”在养育期间存在虐待、遗弃等行为,还将面临进一步追责。

温情提醒:我们理解部分收买人可能对孩子有过照顾之情,但情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孩子的归属,只能是其亲生家庭与合法监护体系。



【天下无拐,始于法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宽容,才能遏制犯罪。”

每一起拐卖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与数十年的泪水。法律不仅是事后追责的利器,更是事前预防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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