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伏法!求爱被拒泼硫酸捅刺数十刀,为何“犯罪未遂”仍判死刑?
死刑的适用坚持“严格限制”原则,但绝不意味着“犯罪未遂”是免受极刑的当然挡箭牌。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手段残忍程度突破了社会容忍的底线,即便被害人幸运生还,法律依然会亮出最锋利的正义之剑。

【求爱被拒便挥刀泼硫酸使其终身残疾】
2022年,乘客韦某某在搭乘顺风车时,得知车主受害人单身后,韦某某便对其展开追求,但在遭到受害人多次明确拒绝后,依然死缠烂打,甚至多次到其工作场所进行骚扰。面对韦某某的偏执纠缠,受害人曾多次报警求助,但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2023年2月15日15许,韦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和硫酸前往受害人所在的公司。在警方出警调解后仍逗留现场。同日16时许,韦某某趁机潜入公司展厅,持尖刀朝受害人的头面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十刀。在受害人的同事合力将其赶出展厅并关上玻璃门后,韦某某竟再次返回,将硫酸泼向受害人的面部等部位。
被同事再次阻拦后,韦某某并未停手,反而跑到附近餐饮店厨房抢来两把菜刀,破坏玻璃门后不顾众人阻拦,继续对受害人进行疯狂砍击,直到被现场群众彻底制止。经全力抢救,受害人虽保住性命,但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导致终身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某某死刑,近日韦某某已被依法执行。
【死刑的适用基准:罪行极其严重】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断是否“罪行极其严重”,并非仅以被害人是否死亡为唯一标准,而是要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在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理由明确指出:韦某某仅因求爱未果即预谋行凶,在公共场所先后使用尖刀、硫酸、菜刀三种致命工具,不顾现场群众阻止,连续实施伤害行为。虽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造成死亡,但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罪行极其严重”的完整评价。
【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犯罪手段是否“特别残忍” 是死刑裁量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观点,使用强腐蚀性物质(如硫酸)毁人容貌,或用锐器捅刺要害部位数十刀,均属于公认的“特别残忍手段”。
韦某某的行为正符合此特征:硫酸造成的化学灼伤往往伴随终身痛苦与毁容,数十刀的捅刺则体现了冷酷坚决的杀人犯意。这种手段不仅给被害人肉体带来极大痛苦,更在公众心理上造成强烈冲击。法院将“泼洒硫酸”与“捅刺数十刀”叠加评价,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于法有据。
【犯罪未遂与死刑裁量的关系】
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律用的是 “可以”而非“应当” 。这意味着,是否从轻裁量,决定权在于法官根据案情综合判断。
当犯罪未遂的情节(未死亡)所体现的从宽价值,被其他从严情节(手段特别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所抵消时,法院完全有权决定不予从轻。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指导案例中亦明确:对于杀人未遂,但有预谋地选择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即使未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判决逻辑与此一脉相承;用从严情节的“重量”压倒了未遂情节的“分量”。
【坦白与赔偿的有限作用】
韦某某虽具有坦白情节,家属也代为赔偿了部分损失,但这些通常被视为酌定从宽情节。在死刑裁量中,从宽情节并非“有求必应”。当罪行已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时,赔偿责任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坦白未能显著降低其人身危险性,法院认定这些情节不足以对抗“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这一主导性从严事实。
刑事判决虽然告一段落,但受害人的苦难并未结束。据报道,韦某某及其家属拒绝赔偿医疗费,受害人目前正通过律师准备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康复费用等。同时,本案也警示我们,面对纠缠不休的追求者,受害人在勇敢说“不”并及时报警的同时,社会各方也应建立更完善的预警与保护机制,避免悲剧在警灯闪烁后依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