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袭,你的“清凉权益”到位了吗?谁可以领取高温津贴?
入夏以来,全国多地开启“炙烤”模式,部分地区气温甚至突破40℃。在酷暑环境下,建筑工人、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大量劳动者依然坚守岗位。高温津贴,这笔法定的“清凉权益”,究竟哪些人能领?怎么领?

【核心标准:看“温度”与“环境”,不看“工种”】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各地相关实施细则,高温津贴的发放并非针对特定职业,而是基于客观的作业环境和温度条件。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劳动者就依法享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无论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还是外卖骑手、快递员,只要当天的气温达标且在户外工作,即符合条件。
室内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室内工作,如果车间、后厨、仓库等场所因设备运行或通风不良导致环境温度持续高于33℃,劳动者同样有权领取高温津贴。
特别注意: 高温津贴的发放不看“上白班还是夜班” 。只要作业环境温度达到标准,上夜班的劳动者同样有权领取。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在实务中,许多劳动者容易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混淆,甚至被用人单位用一箱饮料或几盒药品打发。这里必须明确两个核心法律概念:
1. 法律性质不同
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强制性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必须发、不能少。防暑降温费则属于企业福利,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国家无强制规定。
2. 发放形式不同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冷饮)等实物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现金)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且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常见误区大扫盲:这些情况到底该不该发?】
误区一:“单位发了清凉饮料,是不是就不用发津贴了?”
律师解答:绝对不行。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的法定津贴,而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矿泉水、藿香正气水等)属于劳动保护用品或企业福利。法律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必须“双管齐下”:既要提供防暑物资,又要足额发放现金津贴。
误区二:“我们办公室装了空调,肯定不用发了吧?”
律师解答:不一定。 判定标准不是“有没有空调”,而是“实际温度是否降到了33℃以下”。如果虽然安装了空调,但由于空间过大、设备发热等原因,室内实际温度依然无法降至33℃以下,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误区三:“我是上夜班的,或者我是临时工,能领吗?”
律师解答:都能领。 高温津贴的适用对象与班次无关,只与工作场所的温度有关。例如,夜间厨房、通风不良的地下车库岗位,只要温度达标,夜班员工同样享有该权益。此外,高温津贴是法定权益,正式工、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得因用工形式不同而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引:高温权益受损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发放条件却拒绝发放或克扣高温津贴,劳动者应勇敢维权:
第一,保留证据。
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环境温度记录等证据,特别是能证明高温时段在岗的材料。
第二,行政投诉。
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第三,申请仲裁或诉讼。
因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未足额发放属于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的奖金,而是35℃高温下坚守者的法定权利。我们呼吁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清凉权益”;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侵权时不要因“金额小”“维权麻烦”而放弃,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