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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看手机、短暂离岗就被开除?“突袭式”辞退行不通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29 09:24:04点击:

在数字化办公时代,办公区域的监控本是为了保障安全与规范秩序,但部分企业却将其异化为“秋后算账”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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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无违纪,却因“摸鱼”被秒辞】

本案中,员工小王自2020年入职以来一直表现良好,无违纪记录。2025年,小王结束驻外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待岗,期间按要求到岗自学、制作竞品报告并每日提交日报。然而,同年2月,公司突然调取监控,截取小王离座数分钟、看手机、与同事交谈4分钟等十余段无声音视频,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其一小时内办完离职手续。

面对小王的质问,公司始终未予答复。小王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碎片化监控不能证明严重违纪】

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 仅凭碎片化监控不能认定小王存在严重违纪

2. 小王对自身行为能作出合理解释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可一审裁判逻辑,认定:

● 小王相关行为时长较短、存在合理事由,不构成严重违纪

● 公司辞退前未核实、未听取申辩,且采取突袭式解除,违背善良管理义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控证据的证明力边界】

本案中,公司仅提供碎片化监控录像,未提供:

● 小王长时间离岗的完整记录

● 小王怠于履职的具体证据

● 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的具体条款

法院明确指出,仅凭碎片化监控不能认定严重违纪。这对用人单位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监控录像可以作为管理手段,但不能作为随意解雇的“万能证据”。

用人单位若以监控为依据作出解雇决定,应当提供连续、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确实存在、性质严重、后果重大。

【程序正义:辞退前的核实与申辩义务】

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公司存在以下程序瑕疵:

1. 辞退前未核实:未向小王了解离岗、看手机的具体原因

2. 未听取申辩:未给予小王解释说明的机会

3. 突袭式解除:直接调取监控后立即开除

法院认为,上述做法违背善良管理义务

善良管理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和惩戒权时,应当:

● 事先调查核实:了解事实全貌,不偏听偏信

● 听取员工申辩:给予员工解释说明的机会

● 比例原则:惩戒措施与违纪程度相匹配

● 程序公正:不突袭、不武断

【用人单位应注意这三点】

1. 规章制度应明确、合理、可操作

● 明确界定何种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 违纪行为的分级惩戒(警告、记过、解除)

● 确保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

2. 解雇前应履行核实和申辩程序

● 发现违纪嫌疑后,及时与员工沟通核实

● 给予员工书面申辩的机会

综合全案证据审慎作出决定

3. 解雇决定的作出应遵循比例原则

● 轻微违纪 → 警告或记过

● 一般违纪 → 较重处分

● 严重违纪 → 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手段)

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应当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非首选。

【劳动者权益保护: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建议:

1. 保留证据: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日报、沟通记录等

2. 要求书面说明: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雇通知及具体事由

3. 及时维权: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4.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解雇合法性,制定维权策略

劳动关系不是单向的管控与服从,而是双向的奔赴与共赢。劳动者并非机器,工作期间合理的生理需求与短暂交流是基本权利。高压禁锢式的管理或许能换来短期的表面秩序,却会透支员工的归属感,最终让企业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敬畏法律、尊重员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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