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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男友出轨,她关掉监控泼洒腐蚀液体!致对方五级伤残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24 09:32:08点击:

一段感情的破裂,最体面的方式是坦诚沟通或好聚好散。当情绪攀上顶峰、理智退却时,请务必记住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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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冲动”还是“蓄谋已久”?】

马某与张某系同居关系。2025年6月的一天,马某因怀疑张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生气离开后,因手机和身份证遗落而折返。马某此时心生怨恨,将具有高腐蚀性的下水道疏通剂液体倒入塑料盒中,在开门瞬间泼洒至张某面部及身体。张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其面颈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毁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五级。

案发后,马某未报警或拨打120,而是在现场清理痕迹,后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清理现场,为何不构成自首?】

案发后,马某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或报警施救,而是留在现场清理痕迹,试图抹去作案证据,直到被警方抓获后才如实供述。辩护人虽试图为其争取自首情节,但同样被法院驳回。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有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成立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马某在作案后不仅没有救助被害人,反而刻意破坏现场,这直接排除了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因此,法院认定其到案后的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而非“自首”。

这一认定在法律上至关重要。“坦白”虽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从宽幅度远不及“自首”。马某最终能够被“酌情从轻处罚”,更多是得益于其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而非其认罪态度。

【法律解读: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手段特别残忍”】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是决定其刑期跨越十年门槛的关键。

1. 罪名认定: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马某明知下水道疏通剂为高腐蚀性化学液体,仍向他人面部泼洒,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重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为何量刑十年: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

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理由如下:

● 明知危险性: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疏通剂的强腐蚀性;

● 预谋性:故意关闭监控,将液体倒入容器,待开门时泼洒;

● 伤害部位要害:直接泼洒面部,造成容貌毁损,给被害人带来肉体与精神的巨大痛苦。

司法实践中,使用强腐蚀性化学物品毁人容貌,通常被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 。五级伤残已属“严重残疾”范畴,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3. 量刑情节:为何未认定自首

马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但案发后未报警或施救,反而清理痕迹,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法院认定其行为为“坦白”而非“自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影响法定刑档次的适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马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该款已给付)等情节,在十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期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民事赔偿:为何支持12万而非更多】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马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这一数额主要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实际物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不被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以“物质损失”为限,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即“两金”)及精神损失费。若被害人主张高额的残疾赔偿金,往往需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提醒】

1. 情感纠纷须理性解决:因感情问题采取极端暴力手段,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断送自身前途。

2. 警惕“危险日用品”:家庭常见的高腐蚀性化学品(如管道疏通剂、强酸强碱清洁剂)若被用作犯罪工具,其法律后果与持械伤人无异。

3.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限: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合理主张诉求。对于残疾赔偿金等超出范围的请求,可考虑另行民事诉讼。

猜忌解决不了问题,暴力只会将两个人彻底推向深渊。面对情感危机,学会用合法、理性的方式处理,既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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