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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个“吃瓜群”而已,也要担责?未成年人网络传播他人隐私的法律风险解析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05 10:22:50点击:

“我只是拉了个群”“视频不是我发的”“大家都在转”这些看似无辜的说辞,在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并不罕见。一个群聊的建立、一次随手转发、一轮围观起哄,当“吃瓜”越过娱乐边界,演变为对他人隐私的窥探与扩散时,法律的红线便已被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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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定性:建群“吃瓜”触及哪些法律边界?】

1. 隐私权的侵害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密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利。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当他人未经许可在群聊中发布涉及同学隐私的视频、照片时,这些内容通常包含受害人的肖像、身体特征、生活状态等不愿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建群者虽非直接拍摄者或首发者,但其建立的群聊为隐私信息的传播提供了特定空间和受众基础,客观上扩大了侵害范围。

2. 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环境中,带有贬损性质的隐私内容传播,往往伴随对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当群内讨论内容涉及对特定同学的不当评价、污名化描述,或所传播的隐私信息本身具有负面属性时,受害人的名誉权亦可能受到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群成员未直接发表侮辱性言论,仅通过“围观”“起哄”等方式参与传播,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责任机制:为什么“不是我发的”不能免责?】

1. 组织、放任行为的独立侵权性

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为唯一前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在“吃瓜群”场景中,建群者主动创建了一个以传播他人隐私为目的或主要内容的社交空间。其行为在性质上可被评价为对后续传播行为的组织与推动。即便建群者本人未亲自发送隐私内容,其建群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对群内侵权内容的预见和放任,这种主观上的放任与客观上的组织行为相结合,足以构成独立的侵权事由。

2. 网络服务提供场景下的注意义务

从网络信息传播的视角审视,群聊建立者对该群的信息流向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义务。建群者并非纯粹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其拥有设置群规、提醒群成员、制止不当发言、解散群聊等管理权限。当建群者在知晓或应当知晓群内存在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制止,反而继续维持群聊的正常运转,其消极不作为亦可构成侵权的组成部分。

【传播链条中的责任分配逻辑】

在多人参与的隐私传播事件中,侵权责任的分配遵循“各负其责”的原则:

拍摄者:对隐私内容的原始获取行为负责;

首次发布者:对信息进入公共传播渠道负责;

转发者: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负责;

● 建群/组织者:对传播平台和传播秩序负责。

上述责任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并行存在。这意味着,在一个典型的“吃瓜”传播链条中,建群者完全可能同时与拍摄者、发布者、转发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涉未成年人侵权,“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更严】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期,对外界评价更敏感。在认定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时,不能简单套用成年人标准,主要考量以下三点:

1. 看侵权内容性质:是否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或具有人格羞辱性质(如隐私视频、私密照片、侮辱性言论等)。

2. 看传播范围与时长:侵权信息传播的范围、持续时间,特别是在校园环境中,极易形成持续性传播和标签化评论。

3. 看现实实质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产生实质影响(如导致焦虑、抑郁、厌学、被迫转学等)。

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可参照成年人标准,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特殊形式】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其年龄特点相适应。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

书面或口头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表达歉意;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传播范围内澄清事实;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 监护人代为履行: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灵活把握,书面形式、当面致歉、在班级或学校范围内公开澄清等均可作为选项,关键在于达到修复受害人受损人格尊严的实际效果。

【多方共治,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吃瓜”“起哄”为名传播未成年人隐私。真正让受害人陷入痛苦的,往往不仅是最初的视频传播行为,更是后续持续不断的围观、讨论和扩散。防范此类校园网络侵权事件,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 未成年人:应树立正确网络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不随意传播、围观、评论他人隐私信息,不将他人的痛苦当成“吃瓜”的对象,做到“未知全貌,不予置评”。

● 家长:不能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应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与心理健康,及时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用网观念,培养同理心与法治意识。

● 学校:应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和健全的人格教育,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的发现、干预和心理疏导机制,防止校园网络欺凌行为进一步传播、滋生与蔓延。

网络信息传播链条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既是法律规则的明确宣示,更是一堂关于尊重、责任与同理心的成长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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