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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or遗赠扶养协议:全家签字承诺以房换赡养,亲人反悔怎么办?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04 10:35:04点击:

白纸黑字签下承诺,尽心赡养多年,老人离世后亲人却突然翻脸。面对这样的家庭变故,尽心付出的一方往往既寒心又无助:当初全家共同签署的《声明书》,在法律上还作数吗?自己还能否顺利拿到约定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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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内容合法,声明通常“算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全家签字的声明并非简单的财产分割,而是包含了对价关系:赡养义务 = 房产赠与。只要该声明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内容清晰(例如明确了由谁照顾、房产过户时间等),那么它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法院怎么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尊重这种“意思自治”。例如,在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保姆王某承诺为老人养老送终,老人以极低价格将房屋“出售”或赠与给王某。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本质上是附条件赠与,既然受赠人履行了义务,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反之,若未履行,则赠与人子女有权撤销。

【难点解析:为什么亲人会“反悔”?】

在“全家签声明”的场景下,矛盾焦点往往不在老人与子女之间,而在子女与子女之间。

其他子女反悔的理由通常是:

1. 这是赠与,在没有过户前可以撤销。

2. 这属于遗产分配不公,侵害了我的继承权。

针对这两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

● 关于“任意撤销权”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附义务的赠与除外。如果子女已经切实履行了赡养义务(如长期照料、支付医疗费等),法院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考量,通常不支持赠与人(或继承人)随意撤销赠与。

● 关于“侵害继承权”

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且父母在订立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倾向于尊重父母对其自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权。特别是在其他子女也有能力赡养但并未主要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将房产留给“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两种最可能的结果】

结果一:协议有效,继续履行(大多数情况)

如果留守的子女确实尽到了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而其他子女仅因觊觎房产价值而反悔,只要协议形式完备,法院会判决该子女获得房产。

结果二:协议失效,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如果签署声明的子女在老人健在时严重违约,例如:

● 虐待、遗弃老人;

● 中断照料,导致老人生活陷入困境;

● 拒不履行具体的赡养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老人(或去世后的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但作为折中,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扣除受赠人已支付的赡养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偿。

【如何让这份声明“坚不可摧”?】

虽然口头约定或简易声明有时也能获得法院支持,但为了避免亲人间“口说无凭”的纷争,我们建议:

1. 书面协议必须“定死”

不要只写“负责养老”,务必明确义务清单:

● 日常生活:包括饮食起居的照料;

● 医疗责任:大病小病的陪同就医及医疗费用承担;

● 精神慰藉:探望频率等。

2. 最好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附义务赠与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也能有效避免日后关于“签字伪造”或“神志不清”的争议。

3. 区分“赡养义务”与“处分权”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协议中出现“不继承、不赡养”的条款,通常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协议“交易”或放弃。

4. 考虑附条件赠与

如果担心子女拿到房产后不赡养,可以采用“附条件赠与”的方式,约定若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

“全家签声明以房产换赡养”,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附义务赠与”或“遗赠扶养协议”。这份声明是作数的。 法律保护诚信者,惩罚违约者。如果子女确实尽到了养老送终的责任,法院会坚定地保护其权益,不让“白眼狼”得利,也不让“老实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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