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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危请假被拒,奔丧归来竟遭解雇!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5-22 09:46:43点击: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司法裁判更是社会价值的风向标。 企业如果只讲利润不讲人情,只看制度不看伦理,不仅留不住人心,更终将为自己的冷漠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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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陪护病危父亲被算“旷工”?】

2024年8月,小杨的父亲被确诊为恶性肿瘤晚期。作为子女,小杨向公司申请事假陪护。起初,公司予以批准。然而,随着10月中旬父亲病情加重并下达病危通知,当小杨再次申请事假时,公司却一改常态,拒绝批准。

尽管请假受阻,小杨深知父亲时日无多,依然选择回到老家陪伴父亲最后一程。在此期间,公司不仅没有体恤员工的丧亲之痛,反而向小杨发送《旷工催告函》,甚至要求其主动离职,均被小杨拒绝。

2024年10月21日,小杨父亲因病去世。 就在当天下午,这份亲情尚未冷却,一纸冰冷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寄到了小杨手中,理由是其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严重违纪。

【核心法律争点:事假未批即离岗,算旷工吗?】

在本案中,公司的核心抗辩理由通常是“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那么,小杨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旷工的认定不应仅看“是否打卡”或“是否获批”,还应考量“未到岗”的正当性及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精神,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 请假事由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小杨父亲病危,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对于子女而言,陪护父亲度过最后时光是人之常情,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直系亲属及家庭伦理需求。这与无故旷工、消极怠工有着本质区别。

2. 机械适用规章制度的边界:虽然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制定考勤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可以凌驾于基本伦理之上。法院通常要求企业在执行制度时保持善意与宽容。当员工面临不可抗力的家庭变故时,企业若机械执行制度,极易被认定为滥用管理权。

【法理分析:事假审批权并非“无限权力”】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以“旷工”为由辞退一名正在陪护病危父亲的员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假”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事假与病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不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批准事假,企业确实拥有一定的审批自主权。然而,这种自主权并非没有边界。

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在父母病危时进行陪护,是人之常情,也是应尽的道德义务。

在本案中,小杨父亲病危是客观存在的紧急情况,她已履行了请假告知义务,主观上并无恶意旷工的故意。公司在明知员工面临至亲生死的特殊困境下,机械地套用“旷工”条款,拒绝给予最基本的人文关怀,其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也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与善良风俗。因此,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判决的法理逻辑:为何是“违法解除”?】

仲裁委及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杨的诉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赔偿7万余元。这一判决基于以下坚实的法律依据:

1. 旷工事实不成立,事假具有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旷工的前提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缺勤。

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员工为尽人子孝道提出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

本案中,小杨并非无故旷工,而是为了陪伴病危的父亲。且她在无法返岗时,持续通过申请事假的方式向公司说明情况,不具备旷工的主观恶意。公司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简单以“未获批”定性为旷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 违背公序良俗,解雇缺乏合法性根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关系虽是财产关系和人身隶属性的结合,但企业用工管理同样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去世这样的特殊时刻,企业负有基本的人文关怀义务。若允许企业在此时以“严格管理”之名肆意开除员工,不仅打击面过重,更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相悖。

【律师解读:“严重违纪”的解雇红线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企业辞退员工最常用的“法宝”,也是风险最高的“雷区”。

结合本案及大量司法判例,我们认为,企业在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员工时,必须跨越以下三道红线:

● 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理:规定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且不能过于苛刻。比如,有的公司规定“迟到一次即开除”,这种规定因缺乏合理性,通常被法院认定无效。

● 违纪行为需达到“严重”程度:法律意义上的“严重”通常要求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劳动者存在主观恶意。像小杨这样因家属病危缺勤,即便违反了流程,通常也只属于一般违纪,企业应先采取警告、记过等处分,直接“开除”属于惩罚过度。

● 企业应尽到审慎义务:在解除前,企业应核实员工的实际情况。如员工确有正当理由,企业强行辞退将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高额赔偿风险。

【律师建议:劳动者与企业如何避坑?】

对于劳动者而言:

保留证据是关键:在请假被拒时,尽量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痕迹的方式沟通,保留病危通知书、病历等证明紧急性的材料。

坚持书面申请:即使口头请假不获批,也应继续通过官方系统或邮件履行请假手续,表明自己没有旷工恶意。

法律救济途径:一旦被违法辞退,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通常所说的“2N”)。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管理应有温度:企业文化建设不应只停留在口号上。在面对员工生老病死等重大变故时,适当给予带薪丧假或事假的宽容,不仅不丢人,反而是企业凝聚人心的最佳时机。

慎用“旷工”解雇权:在认定旷工时,应区分“恶意旷工”与“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对于那些情有可原、事后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员工,动辄开除只会让企业陷入诉累并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企业管理制度与人伦亲情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必然会向后者倾斜。一个优秀的企业,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更应有温暖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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