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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姐”竟是诈骗犯?已婚女粉丝设局5年,男主播血亏500万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5-21 10:02:23点击:

直播间里的“榜一大姐”,究竟是真心拥趸,还是精心布局的“狩猎者”?当虚拟恋情的面纱被揭开,留给当事人的不仅是感情创伤,更有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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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的“爱情”与“投资”】

2020年初,主播小杨结识了频繁高额打赏的“榜一大姐”黄某。黄某自称“95后”单身,表达爱慕之意,两人逐渐建立私下联系。

2021年底,黄某谎称从事大型商超采购,以高收益投资项目为诱饵,诱使小杨出资。小杨投入5万元“试水”后很快收到6万元回款,遂对其深信不疑。此后,他不仅自己借贷,还拉上朋友,累计向黄某转账900余万元。期间,黄某继续在直播间打赏以维持假象,但对投资回报始终含糊其辞。2024年10月起小杨察觉异常并准备报警,黄某开始陆续退款,最终仍有500余万元未追回。

警方查明,黄某实际已婚,所谓项目早已失败。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直播打赏、偿还网贷及日常挥霍。此外,她还以同样手法骗取前同事7.4万元。

【案中案:直播间打赏资金的刑事追缴难题】

本案有一个极具争议的细节:黄某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在直播间给小杨“打赏”。这意味着,小杨被骗走的钱,又以打赏的形式回流到了他自己手中。这涉及两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打赏资金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答案是否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总额计算。黄某后续的打赏行为,属于对诈骗所得赃款的事后处置,不影响诈骗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数额认定。

打个比方:小偷从你家偷走10万元,第二天用其中1万元给你买了个礼物。你不能说“他只偷了我9万元”。同理,黄某给小杨的打赏,属于其个人对赃款的消费方式,与诈骗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二)小杨收到的打赏是否需要退还?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黄某用于打赏的资金属于诈骗赃款,理论上可以被追缴。

但是,如果小杨在接受打赏时不知道该资金来源于诈骗所得,法律上可能认定为“善意取得”。然而,考虑到小杨本身就是被害人,且打赏行为发生在诈骗行为持续期间,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量:小杨作为被害人,其对黄某的债权(要求退还500余万元)与黄某对其的打赏(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能否相互抵销?

从公平角度和诉讼经济原则出发,法院可能会在刑事判决的追缴部分进行统筹处理,避免出现“小杨既损失500万元,又要退还收到的打赏”的尴尬局面。但具体结果取决于当地法院的裁判实践。

【恋爱中的金钱往来,何时构成诈骗?】

在情感类诈骗案件中,常有人质疑:“这是恋爱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对此,法律的判断标准清晰而严格。

并非所有恋爱中的欺骗都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如果一方在恋爱中夸大收入、隐瞒婚史,但未以此为手段系统性骗取大额钱财,更多属于道德范畴;但若像本案这样,以虚假身份为掩护,以情感为工具,以投资为名目,持续、大规模骗取他人财产,且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反而被挥霍或挪作他用,则已突破民事纠纷的边界,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案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维护财产安全的决心。

【虚构身份+虚假项目:构成诈骗罪的核心逻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完整地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她并非真正意图合作投资,而是将骗取的资金用于直播打赏、偿还网贷和日常开销,属于典型的“肆意挥霍集资款”,可依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方面,她虚构“95后单身女性”身份,隐瞒已婚事实,通过暧昧互动建立信任;另一方面,她虚构“高收益采购项目”,伪造回款记录,诱骗被害人持续投入资金;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主播小杨正是因为相信对方是“意中人”且项目“稳赚不赔”,才陆续转账900余万元;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为50万元以上),社会危害性极大。

值得注意的是,黄某虽也曾向直播间打赏,看似“双向奔赴”,但这恰恰是其诈骗手段的一部分——通过小额“返利”制造诚信假象,诱导被害人陷入“高回报”陷阱,属于典型的“以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式诈骗。

【给主播与投资者的法律提醒】

1. 警惕“高回报”陷阱,投资需尽审慎义务

直播打赏本属自愿,但涉及投资理财,必须回归理性。任何“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都值得警惕。投资前应核实项目真实性、对方资质与资金用途,签订书面协议,保留转账凭证。本案中,小杨未要求任何投资凭据,仅凭口头承诺就投入巨资,甚至借贷投资,实属冒险。

2. 情感交往中,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

网络交友需谨慎,尤其是涉及金钱往来时。不要因对方的“打赏”“示爱”而降低防备。真正的感情建立在真诚之上,而非“人设”与“滤镜”。一旦发现对方身份造假、资金去向不明,应立即止损并保留证据。

3. 及时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怀疑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直播回放等证据。不要因“面子”或“幻想”拖延,以免错失追赃挽损的最佳时机。直播平台也应加强实名认证与资金监管,履行社会责任。

感情可以浪漫,但金钱必须严肃;信任值得珍视,但制度才是保障。

真正的亲密关系,从不建立在谎言之上;合法的财富积累,也绝不能依赖侥幸心理。愿每个人都能在网络世界中,既守住心动,也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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