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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爸后妈离婚,女儿却选择跟后妈生活!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27 09:46:27点击:

在传统观念里,亲生父母离婚,孩子理应回归血缘怀抱。但当血缘不再是唯一的纽带,法律该如何回应这份跨越十年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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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血缘的情感羁绊】

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再婚夫妻。钱某在与前妻离婚后,带着年仅3岁的女儿小钱与徐某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二人又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

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徐某某并未因小钱非亲生而区别对待,反而在生活起居与学业辅导上关怀备至。然而,因夫妻感情破裂,钱某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并无太大争议的情况下,小钱的抚养权成为了庭审焦点。

【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小钱已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她明确表达了愿意跟随继母徐某某生活的意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钱与徐某某之间形成的是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意味着,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在继父母离婚时,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继子女的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

2.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断;

3. 生父或生母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继父母愿意抚养而免除。

【法院的裁判思路】

本案中,承办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考量:

第一,充分尊重小钱的真实意愿。 小钱已满15周岁,其明确、坚定地表达了愿意跟随继母生活的意愿,且这一选择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建立在十余年共同生活的深厚感情基础之上。

第二,继母徐某某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 调解过程中,徐某某对小钱的感情真挚,愿意在离婚后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第三,生父钱某的理解与配合。 钱某坦言,徐某某对小钱确实非常好,自己因工作忙碌常感亏欠孩子。既然孩子愿意跟随徐某某,且徐某某也同意抚养,他认为这是对孩子最好的安排。同时,钱某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履行生父的法定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钱由继母徐某某抚养,生父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这一协议予以确认。

【抚养权的本质是责任】

本案虽是一起看似普通的离婚纠纷,却折射出家庭法领域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当法律规则与未成年人真实福祉发生表面冲突时,裁判者应当如何抉择?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则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

在本案中,若机械地依据血缘关系将小钱判归生父抚养,反而可能违背了小钱的真实意愿,损害其身心健康。法官选择尊重小钱的情感选择,正是对这一原则的生动诠释。

二、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必须重视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里的“应当”意味着,这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参考因素,而是法院必须考量的法定要件。

当然,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遵从。法院会对未成年人的意愿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是否真实、自愿,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本案中,小钱的意愿明确、坚定,且有十多年感情基础作为支撑,因此得到了法院的充分尊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误以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继父母同样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继子女成年后也有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同时,继父母离婚后,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消灭。在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继子女完全可以继续跟随继父母生活。

四、生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再婚而免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继父母愿意抚养继子女,生父或生母的法定抚养义务也不会因此而免除。本案中,法院明确要求生父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这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双重保障。

亲情,从来不应只由血缘来定义。真正的父母之爱,在于日复一日的陪伴与付出,在于无条件的接纳与守护。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为类似情形的家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时,法律所保护的,永远不是抽象的血缘关系,而是具体的、真实的、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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