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中奖5340万却转给他人2100万,前妻起诉追回!
彩票中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方擅自将巨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是否有权追回?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热议。

【男子婚内中5340万转一女子2100万】
2019年7月,李某在与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得双色球大奖,税后奖金高达5340万余元。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巨额奖金用于家庭,而是在中奖后擅自向女子张某累计转账2100万元。2020年11月,李某与段某协议离婚,双方仅对991万元存款及两辆车辆进行了分割。离婚后,段某发现前夫隐匿并转移巨额奖金的事实,随即两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属于她的财产份额。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判决张某返还相应款项。
【婚内彩票中奖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彩票中奖在法律上属于偶然所得,但性质上仍然是“所得”。只要中奖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奖金来源于个人购买的彩票还是其他情形,原则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某中奖时间为2019年7月,当时他与段某仍为合法夫妻关系。因此,税后5340万余元的奖金,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而非李某个人财产。
【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赠与,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处分行为,尤其是无偿赠与第三人,必须取得配偶同意或追认。
本案中,李某向张某转账2100万元,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无证据证明段某知情或同意。该行为本质上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司法实践,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在涉及另一方份额的部分无效。
据此,法院认定:李某赠与张某的1163.89万元中,属于段某所有的一半份额(即581.945万元)赠与无效,张某应返还该部分款项。
【购车款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妻有权主张返还】
在第二次诉讼中,段某主张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张某购买车辆及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3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请求,但黑龙江省高院再审后改判。
再审法院查明:购车款来源于李某中奖后的银行账户,且中奖发生在婚内,款项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段某同意,将该款项用于为张某购车,同样构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最终,高院判决张某返还购车款的一半,即11.7万余元。这一改判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形式(现金或实物),均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
【不当得利与赠与无效的关系】
本案中,张某接收款项和车辆,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法院并未认定张某善意。原因在于:大额、无偿的财产转移,在无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接收人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如果接收人无法证明其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某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张某取得相应财产“没有法律根据”,故应返还。
【本案的典型意义】
1. 明确彩票中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中奖金额多大、由谁出资购买彩票,只要发生在婚内,即为共同财产。这一点对公众认知具有重要修正作用。
2. 保护非处分方的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部分无效,并向接收人追回。
3. 提醒第三方注意资金来源合法性
接收大额款项或贵重财物时,应审慎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他人权益,否则可能面临返还风险。
4. 离婚后发现隐瞒财产,仍可另行起诉
段某在离婚后才发现的转账行为,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追索权。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彩票中奖是低概率的幸运,婚姻中的财产透明才是高概率的安全。如果您在婚姻或离婚后遇到类似财产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