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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染病给女友,50万“分手费”变“赔偿款”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08 10:14:33点击:

从“情伤”到“法责”的转变。感情中的伤害,未必都能用金钱弥补;但一旦写下承诺,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恋爱自由≠伤害免责!在爱情中保持忠诚,在行为上保持检点,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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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染病给女友同意赔50万又后悔#】#男子出轨传女友疾病被判付50万补偿

李某(男)与张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载明:因李某在与张某恋爱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经双方友好协商,李某愿意对张某做出经济补偿50万元,每年打款5万元,分10年还清。

协议签署后,李某在约定期限到期后仍未支付第一笔款项,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李某则辩称,协议内容不真实,系受张某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实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并非所有的“分手费”都不受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主张,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判定该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签订时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由李某亲自执笔书写,有双方签名及手印。李某虽主张“受胁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2. 内容合法合规:这笔50万元并非空洞的“青春损失费”。协议背景明确指向李某“出轨”及“传染疾病”这一具体的侵权事实。这属于对张某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性质界定清晰:一般的“分手费”因缺乏法律依据往往不被支持,但本案中的款项具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厘清“分手费”与“赔偿款”的法律边界】

这起案件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它精准地划清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分手费”与“应当履行的侵权赔偿”之间的界限。

1. “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但“健康损害赔偿”有法可依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青春损失费”,单纯的以结束恋爱关系为由索要财物,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不仅违背了恋爱中的忠诚义务,更因过错导致张某感染疾病,这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因此,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偿协议,实质上是对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的赔偿,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 “自愿签订”不等于“随意反悔”

合同(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书写协议,意味着他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有预判的。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3. 亲密关系不是“法外之地”

很多人误以为恋爱、同居期间的纠纷属于“家务事”,法律管不着。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即使是非婚亲密关系,一方的重大过错(如故意或过失传播疾病)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提醒】

对受害方(无过错方):

1. 及时固定证据:在协商补偿过程中,注意保留对方承认过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

2. 协议内容要明确:补偿协议应清晰载明补偿的事由、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最好与实际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对应。

3. 及时主张权利: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对过错方:

1. 慎重签署协议:一旦签署,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否则应当按约履行。

2. 不要轻易否认事实:在诉讼中无证据地否认已经签署的协议,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影响法院对当事人诚信度的评价。

3. 如有异议,正确行使权利:如果确实存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权,而非简单地主张合同无效。

恋爱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并非“不违法就不担责”。因过错行为导致对方人身权益受损,双方自愿达成的合理补偿协议,法律予以保护。这既体现了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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