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偷盗11名幼儿,拒不悔罪被执行死刑
“偷盗十余名幼儿”的暴行令人发指,“拒不供述也不悔罪”的态度令人愤慨。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而拐卖儿童的行为,无异于掐灭希望之火。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重申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偷盗十余名幼儿的人贩子已死刑#】#人贩子拒不供述也不悔罪#
被告人王某文自2001年10月起,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湖南、湖北、四川等地流窜作案,专门偷盗未满六周岁的幼儿,共计拐卖11人,贩卖至广东省,非法获利19.9万元。
2006年11月,王某文因拐骗1名儿童被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其并未收手,继续实施拐卖犯罪。2015年12月,因拐卖3名儿童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其余罪行被陆续侦破,2019年3月被解回再审。
法院查明其漏罪事实后,最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王某文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法律解读:为何判处死刑?】
王某文的结局,是法律对极端恶性犯罪的必然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特定情形下,刑罚将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具体而言,当犯罪行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
● 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王某文参与拐卖儿童达11人,远超此标准。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加重情节,王某文的行为完全符合。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亲属自杀未果、离婚等严重后果,以及系累犯、主犯等。
在王某文案中,上述情节交织叠加——累犯身份、主犯地位、拒不悔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使其罪行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顶峰。根据刑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死刑判决不仅是合法的,更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定践行。
【漏罪处理: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如何处罚?】
本案中,王某文在2015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前实施的其他拐卖儿童犯罪。根据《刑法》第70条(漏罪并罚规则):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院对漏罪(拐卖11名儿童)判处死刑,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由于死刑为刑种中最重者,吸收其他刑罚,最终执行死刑。
【本案的警示意义】
一、对拐卖儿童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释放出明确信号: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死刑绝不只是“纸上的条文”。
二、漏罪不放过,追诉无期限
本案表明,即便犯罪分子已入狱服刑,司法机关仍会持续侦查其未被发现的罪行。刑事责任不会因前罪判决而“一笔勾销”。这体现了对拐卖儿童犯罪“零容忍、全链条、终身追责”的司法态度。
三、拒不供述、不配合解救,将成为从重情节
王某文到案后对多数罪行拒不如实供述,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法院将其作为主观恶性深、无悔罪表现的考量因素,在量刑中予以从重处罚。这一做法明确告知所有犯罪分子:唯有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解救,才可能获得从宽处理;抗拒交代,只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如何保护孩子与依法维权】
● 家长防范:在公共场所、早教机构、小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切勿让孩子脱离视线;教会孩子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求助方式。
● 发现线索及时报警:如发现可疑人员接近儿童、疑似拐卖行为,应立即拨打110,并尽量保留视频、照片、车牌号等证据。
● 如不幸发生:第一时间报警并立案,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排查线索。同时可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协助推进案件、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关注寻亲平台:如遇孩子走失,除报警外,应及时向“团圆系统”、宝贝回家等平台发布信息,扩大搜寻范围。
从“人贩子死刑”的舆论呼吁到司法实践的严肃回应,法律始终站在保护儿童、严惩犯罪的一边。每一个被拐儿童背后,都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对拐卖儿童犯罪,法律没有宽恕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