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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友视频卖课,获利7万仅被行拘?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3-30 10:16:07点击:

恋爱对象竟是“偷拍导师”?打着“恋爱教程”的幌子,行偷拍牟利之实,这种行径既违背道德,更触犯法律。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务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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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把交往视频当恋爱教程卖到网上##网恋男友竟是偷拍惯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公安分局望麓园派出所接到一女士报警称,自己与男友刘某的交往视频被私自发布在网络平台,作为“恋爱教学案例”供会员付费观看。

民警调查发现,刘某长期通过交友软件或线下搭讪的方式结识女性,并打造“优质单身”“高富帅”人设,利用精心编排的话术,骗取对方的好感与信任。在逐步取得信任后,刘某便以吃饭、逛街等名义,主动邀约对方线下见面,并带至私密场所,其间,使用设备进行偷拍。之后,刘某将相处过程中偷拍的私密音视频及聊天记录等素材整理剪辑,包装成约会教学、搭讪技巧等“教程”,发布至各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线上引流。

此外,刘某还建立会员分享群,对各恋爱“教程”分级标价,如要进群交流,则需支付99元入群费。而线下培训的“高端课程”,收费高达6980元,累计非法获利7万余元。

目前,刘某因偷拍、散布他人隐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行政责任:面临拘留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某不仅偷拍,还将其作为商品牟利,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是于法有据的。

【民事责任:侵犯隐私权与肖像权】

刘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女性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 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受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刑事风险:若涉及淫秽内容,罪加一等】

如果刘某偷拍的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并且他以此牟利,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如何保护自己免受类似侵害?】

1. 提高警惕,谨慎交友

网络交友需谨慎,对过于完美的人设保持警惕。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真实身份和背景的情况下,避免单独前往私密场所。

2. 注意隐私保护

在交往初期,避免透露过多个人隐私信息,对涉及个人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敏感信息保持谨慎。

3. 发现异常及时取证

如发现被偷拍或被侵权,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如截图、录屏、链接等),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

4. 善用法律武器

遭遇类似侵权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法律对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强,受害者应当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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