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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磅发声:醉酒启用辅助驾驶照担刑责!“智驾”不是“酒驾”护身符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3-17 14:10:48点击:

2026年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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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驾”不等于“代驾”,更不是酒后驾驶的“护身符”。在法律眼中,只要你醉酒并控制了车辆,刑事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依然高悬。科技在进步,但法律的底线和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永远不能“自动驾驶”。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一时的侥幸,成为终身的污点。


【法律解析:为什么“开了辅助驾驶”还要坐牢?】

针对此案及最高法工作报告的精神,我们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核心法律要点:

1. 辅助驾驶 ≠ 自动驾驶,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5级。目前市场上量产并普及的所谓“自动驾驶”,实际上大多属于L0-L2级(驾驶辅助) 范畴 。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1号明确裁判要点:“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L2级辅助驾驶系统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而非“替代”。驾驶人必须全程监管路面,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即便是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在特定条件下虽然系统可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但驾驶人仍需保持“接管能力”,系统失效或超出设计范围时,必须及时接管 。

2. 逃避监测的“智驾神器”,反而成了定罪证据

在王某群案中,一个细节值得关注:他购买并使用了“智驾神器”来逃避方向盘脱手监测。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恰恰证明他主观上明知需要手握方向盘、需要监管车辆,却故意放弃监管义务 。这不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成了其违规驾驶、具有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

3.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事故为前提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就推定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抽象危险,无论是否发生事故,无论是否开启辅助驾驶。

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辩护人提出“开启自动驾驶功能降低了危害”的辩护意见。法院明确驳回:“即使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其所处的醉驾状态使其不能有效监管自动驾驶情况……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导致的危险状态并未减弱。”


【L3级别以下,人永远是第一责任人】

为什么醉酒启用“智驾”依然有罪?这背后的法律逻辑非常清晰:

1. 辅助驾驶≠无人驾驶: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车辆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处于L2或L3级别。根据国家标准,这些技术的本质是“辅助”人类驾驶,而非“替代”人类。驾驶人依然是车辆的控制者和责任主体。

2. 公共安全底线:法律不会因为科技的进步而降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标准。只要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其对突发状况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必然下降,即便系统在运行,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依然存在。因此,危险驾驶罪规制的是“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而非单纯的人工操作。

3. 技术局限性: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在复杂路况、恶劣天气或面对异形障碍物时,能力依然受限。如果醉酒驾驶人无法及时接管,后果不堪设想。


【 法律底线:这些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结合最高法工作报告及最新的指导性案例,以下情形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或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

传统醉驾: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直接驾驶机动车。

醉驾 + 辅助驾驶: 醉酒后激活L0-L2级辅助驾驶功能,即使人在驾驶位但“脱手脱眼”(玩手机、睡觉),导致车辆失控或发生事故 。

醉驾 + “无人驾驶”: 醉酒后利用“智驾神器”等非法手段,离开驾驶位,让车辆在辅助驾驶状态下行驶(如王某群案)。

醉驾 + 事故: 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更重的刑罚 。


【面对智能汽车,如何守住安全底线?】

随着汽车智能化的发展,我们建议广大车主和驾驶人:

厘清概念,摒弃侥幸: 务必看清汽车说明书,区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目前法律只承认驾驶人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切莫轻信网络上的误导信息,以为“喝酒可以放心交给汽车自己开”。

拒绝非法配件: 严禁购买和使用“智驾神器”等用于欺骗车辆监测系统的设备。这类设备不仅是安全隐患,更会在出事或案发后成为指控你“主观故意”或“明知故犯”的关键证据 。

守住法律红线: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依然是铁律。无论是人工驾驶还是机器辅助,只要你坐在驾驶位(甚至是车内)启动了车辆并让其移动,且处于醉酒状态,就已经触碰了刑法的红线。

遇查配合执法: 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时,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推翻血检程序的做法,已被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70号明确否定 。


科技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类,而非成为违法者的避风港。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通过工作报告和指导性案例,向全社会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无论技术如何演进,生命安全的底线不能破,法律的红线不能碰。 手握方向盘,安全记心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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