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请假被拒还停发工资?法院判赔10万!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生理差异与职场平等的重要制度设计。 企业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完善用工管理,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给予应有的关怀和法定的保障。

#入职未满1年怀孕请假被拒获赔10万# 【女子#入职不到1年结婚怀孕请假全被拒# 离职起诉后公司被判支付10万元】
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又向公司申请婚假、产假,均未获批。女子在其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工资。事后,女子在申请的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3月1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令涉事公司支付女子相关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后来,涉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企业为何败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真实有效,其申请的假期有法可依。公司不仅未批准假期,更未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0.1万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能否算旷工?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资?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1. 病假:有医院证明,用人单位不得无理拒绝
张女士提交了门诊诊断证明书,上面“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休假建议具体,上有医师签字、医院诊断专用章” 。 法院认定此为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请假需审批,但员工因身体客观原因需要休息,且有医疗机构证明,公司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员工的健康权之上。
2. 婚假:依法享有,单位应当批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法院指出,张女士在职期间登记结婚,依法享有婚假。公司以“申请时间间隔太久”为由不予批准,缺乏法律依据 。
3. 产假:法定权利,必须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无论入职是否满一年,只要生育事实发生,女职工即享有休产假的权利。法院认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这些假期,单位必须批准】
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此外,各地还有不同的奖励假。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企业不能将其视为病假、事假或缺勤 。
病假(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且工资照发 。
【企业常犯的三大认知误区】
很多企业败诉后感到委屈,认为自己是按章办事。其实,问题出在对法律的误解上。
误区一:把“保胎假”当“事假”批
这是最常见的错误。
● 事实:员工持有医院出具的“先兆流产”诊断书及休息建议。
● 法律定性:这属于医疗期,而非普通事假。
● 后果: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且需支付病假工资。公司拒绝批准,强行要求员工到岗,属于未提供劳动保护,员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误区二:将“法定假”与“工龄”挂钩**
很多公司制度规定:“入职满一年才享受婚假/产假”。
● 法律规定:婚假、产假是基于公民身份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
● 真相: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依法结婚或生育,企业就必须批准假期。这种“入职年限限制”属于无效条款。拒绝批准法定假期,不仅需补发工资,还可能构成克扣工资,触发被迫离职风险。
误区三:认为“未批假=旷工”
● 逻辑错误:公司认为“你没走完审批流程=没请假=旷工”。
● 法院观点:员工已提交了关键的医疗证明(病历、诊断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公司行政流程拖延或故意不审批,责任在于公司。在此期间停止支付工资,直接导致了员工“被迫离职”的法律后果。
【企业用工合规自查清单】
为了避免类似的“赔了夫人又折兵”,建议企业主和HR立即进行以下合规审查:
1. 体检内部规章制度
● 动作:翻看你的《员工手册》。
● 红线:删除所有“入职满X年享受婚假/产假”、“试用期内不享受法定福利”等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
● 建议:将“三期”女职工保护单独成章,明确保胎假、产检假的申请流程和待遇标准。
2. 规范请假审批流程
● 病假管理:对于涉及身体健康的请假(特别是孕妇),不要轻易驳回。如对病情存疑,可规定“需三级医院诊断证明”,但不能无故拒绝。
● 留痕管理:无论是批准还是拒绝,都要有书面记录(邮件、系统截图),避免口头通知带来的举证困难。
3. 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 警示:面对“三期”女职工,不要试图用“旷工”等理由强行辞退。
● 成本核算: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通常是经济补偿金(N)的2倍。像本案中,企业本只需支付产假工资,结果因为处理不当,多赔了一笔经济补偿金。
【这些“红线”,单位不能碰】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 即便女职工因怀孕身体不适需要调整岗位,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降低其原工资待遇 。
不得在“三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将其辞退 。
劳动关系应自动延续。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应自动延续至“三期”结束 。
【企业管理的边界与温度】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女职工权益保护成为社会热点。从最高法、人社部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三期”女职工的倾向性保护态度十分明确 。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未批准即旷工”或“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规避对孕期女职工的责任。然而,司法审查会穿透形式,看实质:
审查请假事由的真实性:只要有真实的医疗证明,即便请假程序有瑕疵,也不能简单粗暴地按旷工处理 。
审查解除合同的动机:企业若在女职工孕期进行调岗降薪或辞退,必须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女职工怀孕无关且合法合规 。
对女职工而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请假记录、工资条及解除通知书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保护自己最有力的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