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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4天洗钱420万!三名被告人为何还能判缓刑?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3-04 09:52:55点击:

义乌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也通过全额追赃挽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严惩犯罪与保障民生之间找到了精准的平衡点。随着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企图利用各种“外衣”掩盖犯罪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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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劳务公司成洗钱工具】


2024年10月,犯罪嫌疑人薛某在成都经营的劳务公司合伙人孙某介绍下,结识项目方负责人郑某。郑某提出一个“快钱”项目:通过新设公司对公账户,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帮助他人取现,每笔支付3%手续费。

薛某明知资金来源极可能非法,仍与郑某合谋设立一家无实际业务的“空壳劳务公司”,由彭某物色朋友万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2024年11月,两笔共420万元资金先后转入该公司账户,随即被迅速取现转移。

被害人许某因投资炒股被骗40万元,发现资金流向该空壳公司后报警。义乌警方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恢复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锁定全案事实。最终,薛某、彭某、万某等5人全部归案,退赔全部损失420万元。2025年10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法律定性:为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定罪的核心依据在于以下几点:


1. 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

尽管薛某等人辩称资金系“正常劳务结算”,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显示,其多次讨论“走账”“被抓要统一口径”“避免银行怀疑”等内容,充分证明其对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心知肚明。司法实践中,“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资金金额巨大、无真实用工背景、交易模式异常的情况下,仍参与操作,即可推定主观故意。


2. 客观行为具备“转移+掩饰”双重特征

● 利用“空壳公司”设立对公账户,伪装成合法经营主体;

● 将诈骗赃款包装为“劳务派遣费用”,规避银行风控监测;

● 快速取现、分散流转,切断资金溯源路径。

这些行为已超出一般民事代理或财务操作范畴,实质是为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提供“资金通道”和“合法外衣”,属于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


3. 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突出

● 转移资金高达420万元,涉及全国多地受害人;

● 赃款多来源于网贷资金,直接侵害底层群众利益;

● 犯罪模式具有可复制性,易被不法分子效仿,形成规模化洗钱网络。

因此,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在犯罪链条中起到关键“中转”与“净化”作用,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划分:谁是主犯?谁可从宽?】


在共同犯罪中,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精准量刑”的原则:

● 薛某与郑某作为策划者和组织者,主导整个洗钱流程,联系上游资金、设计操作模式、招募执行人员,系本案主犯,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 彭某积极参与公司设立、指挥取现,作用关键,亦被认定为主犯或起重要作用的从犯。

● 万某虽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其在取现过程中以加酬相要挟,表明其并非被动参与,而是具有主观逐利动机,依法认定为从犯,但仍需承担刑责。

● 孙某作为中间介绍人,虽未直接操作,但其物色法人、远程协调,构成共同犯罪,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被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五名被告在判决前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赔受害人损失,法院据此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惩治与挽救并重”的刑事政策。



【缓刑的考量:全额退赔为何是关键砝码?】


本案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三名被告人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最终被判处了缓刑。这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1. 全额退赔,挽回损失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在本案中,5名涉案人员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420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不仅最大限度地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法院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 。


2. 认罪认罚,配合调查

在证据面前,三名被告人最终选择了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向犯罪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主动退赃。这种对司法机关的配合态度,也是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宽情节 。


3. 兼顾情理,保护无辜

本案还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薛某原有的正规劳务公司仍有大量业务在运营,关联着众多建筑工人、保洁人员的工资发放。因薛某被羁押,账户资金无法动用。在薛某认罪并承诺退赃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赶回公司组织工资发放,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情节虽然在判决书中不直接体现为缓刑理由,但足以说明法院在量刑时,会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整体社会评价 。



【企业合规不容忽视的三大风险点】


本案虽已审结,但其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空壳公司为何屡屡成为犯罪工具?企业如何避免“无意涉罪”?我们提出以下警示与建议:

1. 切勿出借公司资质或对公账户

许多企业主认为“借账户收点手续费无伤大雅”,实则风险极高。一旦账户被用于洗钱、诈骗、虚开发票等犯罪,即便未直接参与,也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隐罪”被追责。 “账户出借=风险敞口” ,务必警惕。

2. 法定代表人不是“挂名无责”职位

万某作为“挂名法人”,原以为只需签个字就能拿“工资”,却最终身陷囹圄。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行为负有法定责任,若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其难以免责。 “挂名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

3. 建立资金交易审查机制至关重要

企业应对大额、高频、无真实背景的资金往来保持高度敏感。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暂停操作,并向银行、法律顾问或公安机关咨询。银行也应加强“对公账户”风控,对短期内大量“劳务费”“服务费”转账加强背景核查。



【守住法律底线,守护社会诚信】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场“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犯罪闹剧,实则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犯罪的真实缩影。犯罪分子不断升级手段,将企业注册、金融工具与合规漏洞结合,制造“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正义不会缺席,监管必将升级,合规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每一位企业经营者都应树立“不参与、不协助、不纵容”的法治意识,共同筑牢金融安全防线。检察机关的全链条打击、追赃挽损、引导治理,正是“检护民生”理念的生动实践。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与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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