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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为文创产业保驾护航?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2-24 14:41:26点击:

2025年4月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文创IP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文创企业和创作者应抓住这一契机,加强权利布局、完善合同管理、建立监测机制,用法律之盾守护创意之光。


在国潮崛起、国漫复兴的背景下,诸如《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等作品已不仅仅是一部电影,更成为一个承载民族文化、激发创新活力的文化符号。然而,热度背后,盗版泛滥、擅自使用、恶意蹭流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蚀正版市场,打击创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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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为何受法律特别保护?——从民间传说走向现代IP的法律蜕变】


“哪吒”本为中华传统神话人物,属于公共领域文化资源。但近年来,以《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为代表的动画电影,通过极具独创性的美术设计、角色设定与叙事重构,赋予“哪吒”全新的艺术表达和精神内核,形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及衍生美术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构成受保护的作品。电影中“魔童哪吒”“哪吒幼儿”“哪吒魔王子”等形象,虽源于民间故事,但其面部特征、服饰造型、动作神态、色彩搭配等元素经过系统化创作,已具备鲜明辨识度与艺术独创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出品方——北京某公司(光线传媒系企业)。

因此,即便“哪吒”是传统人物,未经许可使用电影中特定化、风格化的“魔童哪吒”形象,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责任的立体化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三管齐下】


针对文创IP侵权行为,法律构建了多层次、全链条的责任体系,形成强大震慑。

在民事层面,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偿金额通常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难以计算时,法院可依情节判决法定赔偿。如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光线影业已对多款游戏中使用“哪吒魔王子”形象的行为提起诉讼,索赔30万元。

在行政层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扣押、没收,并对侵权主体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在刑事层面,若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达到立案标准,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罚金。浙江东阳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搭建盗版影视网站,非法传播《哪吒之魔童闹海》等春节档影片达13万余部,最终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正是刑事打击的典型体现。



【法律新规:两高《解释》为文创IP撑起“保护伞”】


2025年4月26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合并取代了2004年至2020年间的三个相关司法解释,对文创IP保护带来重大利好。


1. 著作权犯罪入罪标准更加明确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标准的确立,为文创IP刑事保护划定了清晰的入罪门槛。


2. “复制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认定标准细化

新《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 ;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为打击网络环境下的文创IP侵权提供了明确依据。


3.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规制更加严密

新《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适用标准,以及没收和销毁侵权物品的具体规则。这意味着,文创IP侵权链条上的各方参与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从“形似”到“神似”的侵权认定】


文创IP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独创性的判断。通过分析相关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裁判规则:


1. 独创性认定的“艺术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在泡泡玛特相关案件中,深圳中院的法官采取了独特的调查方法:亲自参加潮玩展,随机邀请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1.8%的受访者在未提示任何品牌和来源信息的情况下,将被诉商品误认为是权利人商品或与权利人有关联。这种“走入现场”的调查方法,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提供了有力支撑。


法院最终认定:“模仿知名商品的核心特征和整体风格,哪怕局部‘换皮’,也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新作品,并不影响这一认定。”


3. 传统文创新类型作品的保护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规则: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AI与网络盗版的法律应对】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技术的发展,侵权手段更加隐蔽、传播速度更快。例如,利用AI生成“类哪吒”形象进行商业化使用,或通过3D打印技术复制手办模型,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司法实践已开始回应。

最高检明确指出,将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数据权利配置等前沿问题的研究。在某起新型案件中,检察机关认定,即便使用AI技术,只要其输出内容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授权,仍可依法认定为侵权,并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这释放出明确信号:技术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保护IP,就是保护创新的火种】


“哪吒”之所以能从一个神话人物跃升为现象级文化IP,离不开创作团队的匠心与投入,更离不开法治对创新成果的有力守护。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法院依法裁判确立规则,正是在为原创者“撑腰”,为市场“清障”。

文创产业的繁荣,不仅需要创意的火花,更需要法治的灯塔。只有让每一份创作都被尊重,每一份投入都有回报,才能真正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推动中国文化走向更广阔的舞台。



文创产业的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从“哪吒”20件刑事案件到“泡泡玛特”13件侵权案,从浙江东阳的盗版网站案到深圳中院的“换皮”侵权案,司法机关正以实际行动宣示:创新创造者的心血,不容“偷走”;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需要法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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